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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院後需持續照顧之病人,包括留置管路之病人、符合長期照顧2.0專業服務對象。
收案條件如下:
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 (柯氏量表3級以上;巴氏量表60分以下)
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實際居住於臺北市,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:
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。
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。
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失能之身心障礙者。
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