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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家護理服務對象

出院後需持續照顧之病人,包括留置管路之病人、符合長期照顧2.0專業服務對象。

收案條件如下:

  • 病人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,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。
    (柯氏量表3級以上;巴氏量表60分以下)

     

  •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。
     

  •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。

居家照顧服務對象

實際居住於臺北市,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:

 

收案條件如下:

  • 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。
     

  • 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。
     

  • 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。
     

  • 失能之身心障礙者。
     

  • 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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